一、“舒心”退换货原则
1.商品退换做到一般商品不脏、不残、不影响再次销售的,在30天内可凭购物小票退换,外地顾客放宽到60天。
2.凡纯属商品质量原因,造成主要功能丧失,无法修复使用的商品在半年内负责退换。
3.一般商品质量无法鉴定的,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,先行解决消费者损失问题。
4.实行“三包”的商品,在规定的维修期内,两次修不好,给予退换,因缺件等候维修的,三个月后给予退换。
5.解决已调整价格的商品退换问题,坚持按规定价格退款,非质量问题过季削价商品,在削价期间可退换,退货时按现行市场价退款。
6.电器商品使用当中出现质量问题,需要退换的商品按电器商品三包规定执行。
二、限时退换货原则
1.一般商品问题
(1)符合退换要求的,并在规定时间内的商品退换,应在5分钟之内解决。
(2)手续齐全退换货时,原营业员不在,其他营业员接待时,应在10分钟之内解决。
(3)有小票,不脏、不残、不影响再次销售,但时间超过商场规定期限的商品退换应在15分钟之内解决。
2.疑难商品问题
价格在300元以上,时间较长(3个月)商品退换问题应在1天之内商场负责解
决。
3.特疑难商品问题
价格较高,时间过长3—6个月,商品质量、服务质量最后无法判定的,小组当天解决,商场5天解决,大厦有关部门7天之内解决。
4.非质量商品问题
非质量商品问题及由于顾客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,小组半小时内无法解决的,应陪同顾客到商场解决,商场2小时内无法解决的,应派人陪同顾客到大厦有关部门协商解决。 |